1.保险的性覆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在法定范围内强制实施,其保险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社会保险不能以物为对象。当公民因年老、失业、伤残、疾病等情况发生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收入时,都可通过保险给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对象则不限于人,且一般为自愿保险,既使是人身保险但也无福利性质,而是一种营业性保险活动,同时,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其保险关系是一种保险商品的交易关系。
2.保费负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过国民收人再分配来实现,通常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个人负担多少,不取决于将来给付的需要,而是决定于其经济上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中受保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与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数量上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而不象商业保险比如
境外旅游保险中那样要遵从对等的原则,保费完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正因如此,二者的给付标准也不相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是由法律视安全保障需要而确定的。
3.举办单位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一般由国家专门设立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立法规定统一险种、费率、给付标准及办法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由保险企业来经营,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只是一种完全的商业契约关系。
4.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保障水平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并随生产发展不断提高。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取决于保险金额的高低和保险责任的大小,而这两个因素又与投保人交费能力有直接关系。
5.法德适甬范萤不同
从法律角度看二者更是截然不同的,商业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的,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属于私法范畴。社会保险则是社会政策的体现,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而属于公法范畴。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在实际生活中二者不能彼此取代,而应相互补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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